请各分局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并于3月15日前将讨论意见和建议报局水政办公室。
湖北省汉江河道管理局
非防洪工程许可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汉江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受理、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水行政许可行为,保障防洪安全,根据《水法》、《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程建设审批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汉江河道管理局管辖的汉江、东荆河、分洪道(堤)段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1)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开采地下资源或考古发掘;
(2)修建取水口、排污(水)口及临时设施;
(3)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厂房、仓库、通航设施、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等(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顺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由建设项目所在各管理分局报省汉江河道管理局审查同意并上报省水利厅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审批权限和建设程序实施。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申请人提出项目审批许可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1)建设项目许可申请文件;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洪避洪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建设项目对堤防安全、河势变化、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申请人还应编制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第五条 工程项目所在各管理分局在其管辖范围内负责受理建设项目申请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文件。
第六条 工程项目所在管理分局收到建设项目申请人的建设项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本分局工程、水政、防汛部门及工程项目所在管理段的专业人员进行合法性、技术性、合理性初审,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1)是否符合汉江河道流域管理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6)是否防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8)是否符合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及协议。
第七条 各管理分局组织对建设项目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应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分别不同情况,按以下程序处理:
拟同意工程建设项目的,应签署初步审查意见,以正式文件上报至省汉江河道管理局;
拟不同意工程建设项目的,签署不同意建设意见并注明理由后,退还申请人。
第八条 省汉江河道管理局对各管理分局转报的建设项目申请文件,由局工程管理科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局防办、水政支队进行复审,分别不同情况,按以下程序处理:
拟同意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在作出拟同意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1)由局工程管理科组织(重大项目由局领导组织)局防办、局水政支队、项目所在管理分局及其管理段有关人员,与建设项目申请人共同进行现场踏勘,就项目对防洪和河势的影响,占用、毁损堤防工程设施、土地、植被、林木以及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等情况进行评估;(2)对建设项目和经营活动涉及的技术性、合
法性、合理性、施工初步方案、补偿工程措施以及堤防损害补赔偿项目和数额等做现场评审;(3)需采取补偿工程措施的,提出包括有补赔偿工程措施、项目、方案及概算的评审意见;(4)由项目所在管理分局以评审意见为依据,代表河道管理机关与建设项目申请人签订《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损害补赔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和安全责任状;(5)省汉江局在《协议书》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以正式文件上报至省水利厅。
拟不同意工程建设项目的,签署不同意建设意见并注明理由后,将申请文件退还建设项目所在管理分局。
第九条 对上报至省水利厅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省水利厅审批意见执行。分别不同情况,按以下程序处理:
省汉江局接到水利厅同意建设项目的批文后,(1)应在3个工作日内,由局水政监察支队通知建设项目所在管理分局、建设项目申请人,在局工程管理科的主持下兑现《协议书》,《协议书》中所涉及的补赔偿费由局水政支队(或者建设项目所在管理分局)一次性足额收取;(2)汉江局在《协议书》兑现后3个工作日内,将水利厅同意建设的文件和汉江局意见批转给建设项目所在管理分局执行。
省汉江局接到水利厅不同意建设项目的批文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水利厅不同意建设的意见和理由批转给建设项目所在管理分局。
第十条 各级河道管理机关在对建设项目申请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审查时,认为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申请的,应在书面批复中一次性全面告知建设项目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建设项目申请人持有异议的,依照有关规定提起复议申请和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经批准施工的建设项目,在施工中如有变动,应及时征得建设项目所在河道管理分局的同意;在性质、规模、地点等方面作较大变动时,应按照河道管理权限,重新履行审查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申请人在收到审查同意文件后,在该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管理分局提供相关开工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建设项目施工中对河道堤防和防洪安全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建设项目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 除《协议书》中所涉及的补赔偿费由局水政监察支队(或者建设项目所在管理分局)一次性足额收取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局水政监察支队(或者建设项目所在管理分局)一次性收取的补赔偿费(涉及补偿工程项目的,包括由建设项目申请人承担的相应补赔偿费),局水政监察支队按比例提取一定费用,用于建设项目监管、巡查和执法。费用提取实行分段按比例计算,累计相加:10万元以下部分按20%提取,10-50万元部分按10%提取,50万元以上部分按5%提取。其余补赔偿费由建设项目所在管理分局掌握使用。
《协议书》涉及补偿工程项目的,由局工程管理科组织建设项目所在管理分局、建设项目申请人、局防办和局水政监察支队,按照补赔偿工程项目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要求,在建设项目开工前落实实施方案。或者由建设项目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补赔偿费用,由建设项目所在管理分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汉江局各有关科室、分局和水政监察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监管工作。要严把“三关”,即项目开工关,施工监督关,竣工验收关;搞好“三查”,即事前审查、事中检查、事后督查。建设项目所在河道管理分局负责建设项目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局水政监察支队和所在管理分局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依法查处建设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违法、违章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监管工作中的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 月 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汉江河道管理局解释。
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堤防损害补赔偿
协 议 书
甲方:湖北省汉江河道管理局水政监察支队(或者***管理分局)
住址:湖北省潜江市章华南路31号
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因 需要,乙方申请在湖北省汉江河道管理局 管理分局 管理段(对应堤防桩号 )距堤内脚 米范围内进行 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省汉江局组织局工程管理科、局防办、局水政支队、建设项目所在管理分局及
管理段有关人员,与乙方共同进行现场踏勘,就建设项目对防洪和河势的影响,占用、毁损堤防工程设施、土地、植被、林木以及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对建设项目和经营活动涉及的技术性、合法性、合理性、施工初步方案、补偿工程措施以及堤防损害补赔偿项目和数额等做现场评审,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堤防补赔偿协议:
一、乙方必须按规定程序申报,在收到审查同意文件后,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的 管理分局提供相关开工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二、 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批准文件规定的时间、
范围和技术规范施工,服从河道堤防管理机关的管理。建设项目施工中对河道堤防和防洪安全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 经批准施工的建设项目,在施工中如有变动,乙方应及时
征得建设项目所在的 河道管理分局的同意;在性质、规模、地点等方面作较大变动时,应按规定重新履行审查手续。
四、根据建设项目占用、毁损堤防工程设施、土地、植被、林木以及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等情况,乙方应按照甲方的通知,在该建设项目正式批复前3日,一次性补偿给甲方堤防损害补偿费 元。
五、根据建设项目对堤防工程、防洪及河势的影响,乙方在建设项目开工的同时,必须同时实施
补偿工程项目。该补偿工程项目、措施、方案及概算见附件,附件是该《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六、甲方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及开工手续,并协调乙方施工期间在堤防管理有关方面的工作秩序。
七、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执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汉江局工程管理科、建设项目所在 管理分局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开户行:中国银行潜江支行江河分理处
帐号:15884208091001
关于加强涉河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的
建 议
一、涉河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河道堤防沿线一直是经济开发的重要地带,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各类生产活动日益增多,给河道堤防工程造成了损害,直接影响了工程完整和防洪保安全效益的发挥。为了解决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各类经营活动给堤防工程造成的客观危害这一现实问题,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各地市县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堤损收费文件,对堤防损害收费项目和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将堤损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管理,这一举措对保护河道堤防工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多方面原因,近几年在涉河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施工管理不够规范,施工过程中监管不力,项目竣工验收后遗留问题多,运行管理缺位等,严重影响河道堤防安全。据统计,近三年来,在汉江局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达48个,其中违规施工项目12个,占建设项目的25%。违规项目中,不经报批擅自施工的项目有4个,占违规项目的33.3%;未按批复要求建设的项目有3个,占违规项目的25%。
(一)项目设计方案审查不严。没有将防洪补偿工程项目纳入预算,导致在实施过程中防洪补偿工程项目或者补偿费难以落实。以汉宜铁路跨河大桥项目为例,由于我们水利部门在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时,没有将防洪补偿工程项目纳入预算,施工企业要么从自己企业的利润中拿钱补偿,要么通过追加预算来解决,致使防洪工程补偿费一直难以落实。而交通海事航道部门在审批时已要求将航道补偿费纳入预算,因而500万元的补偿费在项目开工时就一步到位。
(二)行政干预管理。在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往往是国家投资、地方政府集资或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往往认为自己承建的是重点工程,有上级或地方政府的支持,河道管理机关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违章、违规问题进行制止时,建设单位就会直接找上级或地方领导,反映建设项目工期紧、任务重、困难多等情况,要求上级或当地政府出面协调,出现行政干预水工程正常管理和水行政执法问题。有时还会出现一些项目边报手续边建,或未经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就开工建设的现象。政府的行政干预往往导致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管理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
(三)施工执法监管不严,项目竣工遗留问题多。涉河工程建设项目从批准立项开始,河道主管机关就开始了对其进行监管的各项工作。但在实际的施工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进行制止时,施工单位往往是当面答复得好,走后继续违章施工,河道内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违章、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河道管理机关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率低。施工完成后,往往由于各种因素影响和干扰,对涉河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不严格,存在施工垃圾清理、场地平整不落实;事前补赔偿协议不兑现;补偿工程项目不符合技术要求或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等问题。
(四)补赔偿收费不规范。随着国家自上而下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整顿工作的开展,加上各省相继出台了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方面的文件,堤损收费被有的地方明文取消。从事各类项目建设和经营活动的管理相对人据此质疑河道堤防管理部门收取堤防损害补偿赔偿费的合法性。通过收取堤防损害补赔偿费来维护堤防工程本身的合法权益工作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涉河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工作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也越来越多。由于没有统一的堤防损害收费项目和标准,有的单位以怕违反纪律和政策为由,疏于管理,放弃补偿收费;有的是个别领导表态算数,往往同样一个项目,在此地和彼地的收费数额悬殊,没有统一性和严肃性,滋生腐败;还有的是层层收费,造成不良影响等等。
二、加强涉河工程项目管理的必要性
(一)加强涉河工程项目管理和补赔偿收费是客观现实需要。河道堤防工程是防洪保安专用水利工程,是经历史积累并由国家和社会长期投资形成的国有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在施工中及竣工后,不仅对堤防、禁脚地、防护林、植被造成破坏,不同程度地破坏河道覆盖层,导致汛期险情发生,增加了防守难度及费用支出,而且要临时或长期、甚至永久占用堤防工程设施和土地;车辆以堤代路,给堤防工程造成种种损害;大量货物堆码,堤身、禁脚地及河滩集中荷载陡增,有的导致堤身纵向开裂,有的导致堤身、滩岸土体松垮,同时也破坏了堤防植被和防护林。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各类生产活动给堤防工程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影响了工程的抗洪能力,同时增加了管理工作难度及维修养护经费支出。因而加强涉河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并建立堤防损害协议补偿赔偿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加强涉河工程项目管理和补赔偿收费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是《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重要职责。针对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从事各类项目建设和经营活动的相对人收取堤防损害补赔偿费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首先,按照“谁损堤,谁赔偿”的原则,由相对人给予经济补、赔偿,以便及时对被损堤防工程进行修复、养护、维修和管理,符合我国损害赔偿这一基本法制理论。
其次,它具有充分的法条依据。《行政许可法》第58条在规定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同时,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我国《防洪法》第6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水法》第38条也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以上法律规定十分明确地规定了造成堤防损害应承担的补赔偿民事法律责任。
这里有以下几点需要加以区别:
一是要把堤防损害补、赔偿费与《行政许可法》第58条所说的费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区别。前者是基于损害为前提的民事补赔偿性质的费用,而后两者则是基于公共权力派生的管理性收费。
二是要把堤防损害补偿费与行政处罚中的赔偿费相区别。前者是相对人在依法获得许可批准后,在合法建设和经营中产生的损害,其补赔偿是责任义务对等情况下的费用付出,而后者是基于相对人违法行为所致损害而带有处罚性质的惩戒性收费。
三是要把堤防损害补赔偿费与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相区别。前者只针对从事项目建设和经营活动的特定相对人就其特定行为所致损害收取的费用,而后者是针对带有普遍性的不特定人征收的费用,其对象为堤防保护范围内所有工商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户。前者是基于相对人发生损害事实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后者则是一种义务。
如前所述,法律就堤防损害补赔偿收费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就赋予了我们依法收取堤防补赔偿的职责。为了避免河道管理机关在收取此类费用时的随意性并避免滋生腐败,加强并规范涉河工程项目审批管理,确立建设项目和经营活动堤防损害事前评估论证制度,这已成现实的客观需要。
三、加强涉河工程项目管理的建议
为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利部、国家计委专门以水政[1992]7号文联合制定下发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省水利厅、省计委以鄂水政资[1992]375号文转发时又做了具体规定。根据相关规定,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是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行使的行政许可职权,汉江河道管理机关只有初审职权。结合汉江局管理工作实际,建议建立涉河工程项目由工程管理、水政、防办联合审查制度,按照“一支队伍执法,一个窗口收费”的要求,实行基层管理段、分局和汉江局三级联合确定补赔偿协议,水政支队或者管理分局一级收费,根据不同情况,按比例分配的办法。制定《湖北省汉江河道
管理局非防洪工程许可审批管理办法》和《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堤防损害补赔偿协议书》,下发全局施行。